民警又开始了对“狗灵”的追踪。一个多月过去了,一天傍晚,仁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范优俊途经禾加镇时,突听一男子说:“狗灵,你脚好了?”“那天晚上把老子摔惨了……”另一名中年男子答话说。难道他就是“狗灵”?范优俊悄悄跟上该男子,直到对方走进禾加镇幸福村的一间出租房。
很快,专案组掌握了此人基本情况:“狗灵”本姓邓,39岁,是一名在逃犯,1998年曾偷了资阳一家地毯厂后在逃至今。8月17日,“狗灵”在家中被抓获归案。随后,贺某、廖某某等10余名团伙成员先后被抓获归案。
经审查,该团伙成员对他们伙同盗窃生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据团伙成员供述,邓某某于2005年潜回仁寿禾加镇后,便纠集贺某等社会闲散人员,利用农民养猪防盗意识差、安全防范措施少的特点,乘夜晚主人熟睡之机,采用翻墙入室或撬墙入室,进入农家将生猪盗出,用面包车拖回仁寿禾加等地廉价销赃。2005年3月至2007年5月,该团伙成员流窜于资阳、威远、仁寿等地,先后实施盗窃88次,入室抢劫2次,强奸1次,先后盗窃近300头生猪,以及鸡、鸭、羊、油菜籽、摩托车等物品,涉案财物价值达26万余元。
一审宣判8名主要成员获刑
仁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邓某某、贺某采用暴力、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,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。被告人邓某某、贺某、廖某某、谢某某、曾某某、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私窃他人财物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邓某某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方法强奸妇女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被告人唐某某、黄某某、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贪图便宜而收购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。鉴于被告人贺某、唐某某、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,应当酌定从轻判处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: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20年,并处罚金40000元,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26000元,其他6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判处罚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