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渝中区制定“九条措施”规范养犬。如下:
一、渝中区行政区域全部为重点管理区,在渝中区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、犬只登记制度,犬只未经免疫、登记,不得饲养。
二、在渝中区区域内饲养犬只,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渝中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。
三、渝中区朝天门广场、解放碑购物广场、人民广场、菜园坝南北广场、渝州宾馆周边五十米内、市委市府周边五十米内、区委区府周边五十米内为禁止遛狗地区,24小时均不得遛狗。
重大活动、节日期间需临时禁止遛狗的区域和时间由渝中区人民政府临时发布。
四、提倡依法文明养犬和饲养绝育犬,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。
五、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携犬出户时,应当使用束犬链(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),并由成年人牵引;
(二)携犬出户时,应当携带清污工具,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;
(三)不得携犬进入机关、医院、学校、体育场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影剧院、商场,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所有公园、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;
(四)不得携犬进入地铁、轻轨站和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交通工具,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,须征得司机同意;
(五)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,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,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;
(六)犬只出现兴奋、狂暴、流涎、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,养犬人应及时捕杀,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;
(七)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。
六、对正在伤人的犬只,任何人可就地捕灭。
有过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渝中区范围内饲养。
七、流浪犬或无人牵引的犬只,视为无主犬只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容。
八、禁止无证销售犬只,或者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。
九、各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、村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,应当协助区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