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
某县城的A小区设计合理且环境幽雅,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好居所。付某年过花甲,退休之后花了大半的积蓄终于搬进了该小区。所谓“贫贱之交不可忘”,搬家的时候他将相伴多年的黄狗“强强”也“搬”进了套房。远离了嘈杂,“强强”生活很不适应,时常烦躁不安,尤其一到晚上就会狂吠不已,吵得隔壁的邻居自打“强强”来后便没有睡过一回安稳觉。经过多次和付某交涉无果,该邻居遂于3月15日向辖区B的派出所报案,B派出所对此案予以受理查处。
处罚决定:
据宠物王所知,在3月17日,B派出所作出了治安处罚决定:以饲养动物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,对付某处警告处罚。
处罚依据: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:饲养动物,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者,处警告;警告之后不改正者,或是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者,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处罚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:殴打他人的,或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,并且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较轻者,处五天以下拘留或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点评:
本行为是新增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,即饲养动物的主人或是饲养人员。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。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是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。饲养动物,既包括城镇居民饲养各种的宠物,比如猫、狗、鸟等,也包括农村居民饲养的猫、狗等其他的动物。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休息,主要是因为所饲养的动物缺乏管教,经常发出噪音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等。宠物王提醒您,放任动物恐吓他人,是指动物的主人或是饲养人员对于所饲养的动物不加一定的约束,对于其恐吓他人的情形持放任的态度等,对他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惊吓。对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即动物的主人或是饲养人员利用各种的方式唆使动物伤害他人,这个时候饲养的动物就成为了行为人伤害他人的工具,倘若造成的伤害在轻微伤以下的,那么按照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对于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,倘若造成的伤害在轻伤以上的,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,须要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。